由一则分批装运纠纷案所引发的启示
2009-06-10分类号:F740.4
【部门】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摘要】一、案例介绍2008年9月,我国江苏南通某外贸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对韩国釜山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出口杏仁,总货量为1000公吨。结算方式为不可撤销L/C。L/C规定:"分3个月装运,10月份
【关键词】不可撤销 结算方式 开证行 开证申请人 付款责任 韩国釜山 南通港 案例介绍 装运港 釜山港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对外经贸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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