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价格信息交流的反垄断法规制问题——以航空运输业为例
2009-12-15分类号:F726
【部门】上海市物价检查所
【摘要】价格信息交流具有两面性:既有促进竞争的积极作用,又有在企业间形成协同行为、产生限制竞争的可能。本文以航空运输业为例,从阐述信息交流的定义和意义入手,在介绍国外相关案例的基础上,尝试性总结提出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认定价格信息交流行为违法性时应考虑的要素。
【关键词】价格信息交流 协同行为 反垄断法 价格共谋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价格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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