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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风景名胜区特许经营制度的思考

2009-09-25分类号:F592.7

【作者】黄进  
【部门】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  
【摘要】风景名胜区特许经营既具有公法性,又具有私法性,但公法性是主要的法律属性。构建风景名胜区特许经营制度时要突出公法性,强调行政优益权原则,兼顾私法性,把握经济利益平衡原则。这项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立法制度、许可程序制度、特许经营合同制度、救济制度和相关配套制度,这些内容都应当符合它的法律属性和构建原则。
【关键词】风景名胜区  特许经营  公法性  行政优益权  经济利益平衡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经济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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