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渔政公务人员
2009-05-15分类号:F326.4
【部门】大连水产学院海洋工程学院
【摘要】由于历史的、现实的原因,目前许多渔政人员的文化水平偏低,未能依法纳入公务员管理,未能依法享受国家公务员待遇,部分渔政部门一直依靠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维持运转。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相关渔业法规,阐述了渔政公务人员的概念,分析了他们依法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探讨了他们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为了实现渔业行政管理的公正和有效,应严格依照公务员法录用渔政公务人员,保障其依法应享有的各项权利;对违反渔业法规及公务员法规的渔政公务人员,应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设一支学习型、服务型、责任型、由公共财政予以充分保障的渔业行政执法队伍,是真正实现依法治渔和依法兴渔的前提条件。
【关键词】渔政公务人员 渔政管理 公务员 公务员制度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上海海洋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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