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渔业过度捕捞与私人可转让配额
2009-04-01分类号:F326.4
【部门】汕头大学公共管理系 厦门大学财政系
【摘要】海洋鱼类及其捕捞量的产权是不明确的,管理不善必然产生过度捕捞。过度捕捞包括生物性过度捕捞和经济性过度捕捞。传统的可捕捞总量和捕捞力度管制不能根本解决过度捕捞问题。私人可转让配额制确立了渔民关于可捕捞量的私人财产权,对解决过度捕捞问题非常有效。我国应当研究和借鉴其他国家关于可捕捞总量管制和私人可转让配额制的宝贵经验。
【关键词】海洋渔业 过度捕捞 可捕捞总量 私人可转让配额 产权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生态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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