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五十条的再探讨
1995-04-15分类号:F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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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五十条规定,“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不论价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以减低价格,减价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但是,如果……买方不得减低价格。” 很明显,当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时,买方可按该条规定采取减低价格的办法进行补救。但在何种情况下可减价,又在何种情况下不可以减价,以及如何减价等,都值得进一步研究。第五十条虽然简短,但却涉及了减价适用的范围、条件以及减价的计算等问题。以前的教科书、专著或论文虽也都曾提及此条,但有些解释含混不清,甚至有谬误之处。为此,笔者认为,对该条实有再行探讨之必要。
【关键词】合同成立 第一承运人 国际贸易实践 原合同 合同价格 违反合同 交单 一级品 货物到达 货物的所有权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国际商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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