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主导“毒丸”反收购措施利弊分析
2009-11-10分类号:F276.6;F224
【部门】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京翰律师事务所  
		【摘要】毒丸反收购措施的实施是一个复杂的利益重置过程,涉及主体包括:目标公司的董事、短期股东、长期股东、收购公司股东以及利益相关者。当董事主导毒丸反收购措施的积极意义大于消极意义的时候,我国公司法就应当予以引进。董事主导毒丸反收购措施具有合理性,值得我国公司法体制改革借鉴。
		【关键词】公司并购  毒丸计划  公司董事  反收购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证券市场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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