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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思考

2009-02-13分类号:F301;D923.2;D921

【作者】谈咏梅  
【部门】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  
【摘要】物权法确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性质,对承包方实现其物权利益、保证承包经营权的长期性和稳定性、使承包方依法获得征地补偿、促进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物权法的规定中还存在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登记方式不统一、对承包经营权流转予以限制、对被征收土地承包方的补偿难以得到执行等不足之处。应确立承包经营权的登记生效主义、完善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明确对被征收土地承包方的补偿,以更好地保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  物权法  用益物权
【基金】2008年度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指导项目“保障农民权利构建;谐社会”(项目编号:08SJD820001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农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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