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观念、控制权收益与土地调整
2009-07-15分类号:F301.1
【部门】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山东大学经济研究中心
【摘要】我国《土地承包法》确立了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然而,实践中该原则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一方面是由于发包方作为既得利益集团可以从土地的调整中得到控制权收益,具有调整土地的强烈冲动;另一方面是因为土地的稳定原则有悖农民传统的公平观念,因而大多数作为承包方的农民具有迎合土地调整的迫切愿望。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村问题,必须把农村土地制度设计与制度运营的环境很好地结合起来。
【关键词】土地承包法 控制权收益 公平观念 土地调整
【基金】中央财经大学“211”工程国家重点学科建设资助; 中央财经大学“211”工程国家重点学科三期建设阶段性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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