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用政府补助购建固定资产的涉税会计处理
2009-11-01分类号:F275
【部门】河南省南阳市国家税务局 江苏通州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摘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本文拟通过案例分析企业用政府补助采取自营方式购建固定资产的涉税会计处理。
【关键词】政府补助 涉税会计 递延 自营方式 案例分析 应纳税所得额 进项税额 应税项目 销项税额 营业外收入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财务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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