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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下固定资产增值税账务处理

2009-05-01分类号:F275

【作者】李文美  朱学义  
【部门】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  
【摘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12月19日发布了《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要求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文件上是"应交税金"科目,笔者按新准则改为为"应交税费",抵扣增值税的固定资产主要是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不包括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也不包括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等)。本文举例分析新条例下固定资产增值税的核算。
【关键词】进项税额  应交税费  销项税额  笔者按  视同销售  应交税金  营业外支出  财务与会计  累计折旧  应税项目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财务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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