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货币出资增加资本审验的经验与体会
2009-08-15分类号:F233
【部门】永嘉海天会计师事务所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1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7]12号)第四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因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对外出具不实报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其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会计师事务所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与该案件相关的执业准则、规则以及审计工作底稿等。第七条又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证明已经遵守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但仍未能发现被审计的会计资料错误,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些规定与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遥相呼应,为注册会计师严格执行准则提供了法律上的保证。...
【关键词】会计师事务所 货币出资 验资报告 执业准则 审计准则 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业务 其他应收款 变更验资 货币资金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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