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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跨国课税中合伙企业的协定资格——德国双边税收协定中的特别规则

2009-09-15分类号:D996.3

【作者】易卫中  黄素梅  
【部门】厦门大学  德国洪堡大学法学院  厦门大学德国哥廷根大学法学院  
【摘要】德国国内法将合伙企业视为纳税虚体,在其双边税收协定中,与一些缔约伙伴制定了有关合伙企业的特别规则,规定合伙企业具有完全协定资格或部分协定资格,能够享受协定优惠。这种特别规则有其优点,如避免行政管理上的困难、避免双重征税、缓和来源税减免问题;但也有缺点,如可能和国内法规定相矛盾。
【关键词】合伙企业  税收协定  特别规则  协定资格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税务与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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