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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老鼠仓”行为的刑法思考

2009-02-15分类号:D924.3

【作者】赵运锋  牧晓阳  
【部门】上海交通大学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摘要】所谓"老鼠仓"有多种含义,在基金业,通常是指基金经理或实际控制人在运用基金资金拉升某只股票之前,先用个人资金在低价位买进股票建仓。等到用基金资金将股价拉升到高位后,个人的仓位会事先卖出获利,而机构和散户的资金可能会因此而套牢。这种行为的危害性不仅在于损人利己,即为自己或小圈子谋取利益,而让机构和散户资金套牢,而且会引起股
【关键词】老鼠仓  个人资金  职务侵占罪  背信  非法利益  基金经理  内幕交易罪  买进股票  内幕信息  建仓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浙江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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