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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缺陷农产品侵权责任归责原则选择

2009-11-18分类号:D923;D922.4

【作者】杜国明  江华  
【部门】华南农业大学法学院  华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摘要】对于缺陷农产品民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世界各国主要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两种立法体例。我国理论界对此也存在着诸多争议。鉴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严峻形势,我国应当在分析各种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因素的基础上,既要借鉴国外已有的立法经验,又要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建立一种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一般归责原则,以过错责任原则(包括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和推定的过错责任原则)为特殊归责原则的综合归责原则。
【关键词】缺陷农产品  侵权责任  归责原则
【基金】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2008年度研究项目“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立法研究——基于广东的实证分析”(批准号:08GG-04); 2008年广东省软科学研究项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法律规制研究——基于广东的实证分析”(批准号:2008B070800057)
【所属期刊栏目】企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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