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的“惩罚性赔偿”与经济法的“激励性报偿”
2009-08-20分类号:D923;D922.29
【部门】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我国法学界对"多倍赔偿责任"的研究有两种路径:一是民法,认为属于民事责任,并称之为"惩罚性赔偿";二是经济法,认为这一责任形式的主要功能是维护整体利益,因而是经济法责任而不是民事责任。其实,根据民法与经济法不同观念和思维方法,结合这一责任形式的历史演化、主要功能就可以看到,从功能意义上讲,这种责任在民法中就是民事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而在经济法中就是"激励性报偿"责任。
【关键词】个体主义 整体主义 惩罚性赔偿 激励性报偿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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