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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合同纠纷审判对象范围的界定

2009-05-10分类号:D923.6

【作者】梁开斌  
【部门】厦门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商事合同纠纷的审判对象确定上,应当充分考虑商业活动的特殊性,合理化案件事实,法律关系和诉之声明这三大要素的作用。在此三大要素中,案件事实的覆盖面最为广泛,能够最大化审判对象的范围,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实现息讼止争的目的。
【关键词】商事合同  案件事实  法律关系  诉之声明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编号:07BFX069
【所属期刊栏目】商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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