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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创作合同的形式要件研究

2009-11-10分类号:D923.41

【作者】许辉猛  
【部门】河南财经学院法学院  
【摘要】著作权法第17条文字表述的矛盾,导致我国存在委托创作合同是书面合同还是非书面合同的争论。两种观点虽各有理由,但均有偏颇。我国委托创作合同属于混合形式更为合理,即有关著作权归属的约定法律要求书面形式,其他条款则形式自由。区别形式是由立法的目的决定的,委托创作合同的普通条款只在当事人之间生效;而著作权归属关系到公共利益,书面形式可以起到权利公示作用,弥补著作权登记制度缺失的遗憾。
【关键词】委托创作合同  形式强制  混合形式  权利公示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经济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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