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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法律探讨

2009-07-25分类号:D922.4

【作者】李宴  
【部门】淮阴师范学院法律系  
【摘要】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缺乏必要的进入与退出机制,关键是成员权不明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独立的民事法律主体,其成员权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监督管理权和分取收益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最基本的成员权,可以独立表明成员身份,其他成员权都属于基本成员权的派生权利。因此,家庭承包方式对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存在着多方面的影响。
【关键词】农业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基金】江苏省教育厅科研项目“农村土地市场化法律制度研究”(编号:08SJD8200002)的阶段性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农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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