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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地方农地立法中的四大关系

2009-05-25分类号:D922.32;D927

【作者】黄忠  
【部门】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摘要】地方农地立法应依据地方的需求,大胆进行制度创新。但中央仍有必要制定一部适合农业企业发展需要的《农业企业法》。施行农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制,固然可以实现公平和效率的双重目的。但面对庞大的剩余劳动力及土地股份化的社会风险,当务之急是先实行土地互换以整合土地资源。生态效益的问题,仅凭农民自身是无法解决的,有必要对此进行制度层面的设计。农户为主体的家庭经营仍能适应现代农业的发展,农业组织结构的创新不能完全摒弃农户这个最基础的构成要素。所以,在当前的农地立法中,效率目标应当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主要依靠市场来实现,而不能由政府强制推行。
【关键词】农地制度  多样化  农地承包经营权  成员权  股份制  农户
【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中国农村地权改革研究”(02JA820014); 司法部重点科研项目“我国土地制度改革与物权法研究”(02SFB1011)
【所属期刊栏目】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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