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收回土地应告知听证
2009-09-30分类号:D922.3
【部门】淄博市国土资源局淄川分局
【摘要】《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19条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或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关键词】国有土地使用权 行政处罚法 处理决定 出让合同 采矿权 书面告知 行政决定 行政行为 责令停产停业 国家土地管理局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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