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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雪花”啤酒案:商业贿赂本质的误读

2009-06-20分类号:D922.294

【作者】李剑  
【部门】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摘要】在"雪花"啤酒案中,工商行政机关将啤酒公司向销售商提供现金、进场费等以销售产品的行为认定为商业贿赂。但这一从利益诱惑的角度来认识商业贿赂的观点并不正确,混淆了一般商业促销、有奖销售与商业贿赂之间的界限。商业贿赂的本质在于职务利益上的交换,是行贿方对可以影响交易的对方职员、代理人的收买。因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从商业行贿和商业受贿两个方面界定商业贿赂,并以职务利益交换作为认定违法的标准,从而避免与正当商业促销行为相混淆。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  商业贿赂  入场费  利益交换
【基金】2007年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反垄断立法疑难问题研究”(编号:07AFX003)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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