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第54条、第55条解读
2009-12-06分类号:D922.291.91
【部门】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理解公司法应从我国的公司法条文出发。在我国,原则上由监事会行使监督权,1-2名监事的公司除外。另外,在特殊情况下,监事个人也可行使监督权,即列席董事会会议和质询、建议权。从立法论来看,应采用监事独立行使职权制。公司法第55条应理解为监事有出席董事会的义务以及陈述意见的义务,修法时宜规定其调查权及于子公司。
【关键词】公司法第54条 第55条 监督权 解读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现代财经(天津财经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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