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滥用之内部赔偿救济——兼析《公司法》第20条第2款的适用
2009-03-18分类号:D922.291.91
【部门】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复旦大学
【摘要】《公司法》第20条第2款首次对股东权滥用之内部赔偿救济作了较为原则性的规定,由此也引发了较多的困惑和争论。本文从一起较为典型的案例入手,针对当前司法实务界关于股东权滥用之内部赔偿救济的保守态度,论证了这一救济方式在规范公司运作中的价值和现实意义。关于这一救济方式的具体适用,本文认为,应从滥用股东权的内涵、滥用股东权的认定与公司自治之平衡、滥用股东权赔偿救济与其他救济途径的关系等方面,作出综合的判断衡量。
【关键词】股东权 赔偿 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企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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