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司转投资合伙企业的法律能力
2009-09-10分类号:D922.291.91
【部门】河南财经学院法学院
【摘要】公司转投资合伙企业是否具有可行性,这是一个颇受争议的话题。各国的范式立法大都采取许可主义的模式,允许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转投资合伙企业。安全与效率法律价值的平衡,意思自治私法理念的贯彻也为我国公司转投资合伙企业的可行性提供了正当性和必要性之根基。因此,我国法律应当赋予公司转投资普通合伙企业的能力,以便给企业更大的自治空间,进而最大限度地提升企业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竞争力。
【关键词】公司 投资 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 公司法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经济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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