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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对公司利益相关主体损害赔偿责任之分析

2009-09-10分类号:D922.291.91

【作者】孙宏涛  
【部门】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摘要】传统公司法理论认为,董事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对象仅限于公司而不包括公司的利益相关主体。但是随着利益相关主体理论的兴起,为了保护股东、债权人、公司雇员、公司客户、公司竞争对手、消费者,甚至一般社区公众等利益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应当逐步完善董事对上述主体的损害赔偿责任。
【关键词】董事  赔偿责任  利益相关主体
【基金】上海市第三期重点学科华政经济法学(S30902)的建设成果; 华东政法大学科研资助项目(08HZK002)
【所属期刊栏目】经济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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