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民间组织的基本功能研究
2009-02-13分类号:D412.6;F249.2
【部门】仲恺农业工程学院
【摘要】农民工民间组织形式上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质上是社会团体。它们具有民间性、公益性、直接性、针对性和开放性等基本特点。它们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反映农民工群体诉求、提供公共服务并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可能有消极作用。我们应把其导入法治轨道,充分发挥它们的积极功能,确保它们健康发展。
【关键词】农民工 民间组织 基本功能
【基金】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珠三角农民工民间维权组织法治化研究”(项目编号:08Q03)研究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农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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