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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葛洲坝三联公司向美国法院申请执行中国法院就美国罗宾逊公司所供直升机产品责任损害判决案评析

2009-10-15分类号:D997.3;D925.1

【作者】龚柏华  张小磊  
【部门】复旦大学  华东政法大学  
【摘要】湖北葛洲坝三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美国罗宾逊直升机有限公司购买的直升机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坠毁。中国公司先在美国起诉,美国公司以法院不方便管辖为理由,要求移交中国法院审理。中国法院作出不利于美国公司的判决,中国公司向美国法院申请执行中国法院的判决。美国公司企图以法律文书送达不当、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美国法院驳回执行请求。美国联邦地区法院认为中国判决超过时效,驳回中国公司的请求。但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则根据《海牙公约》和美国法律,认为中国法院判决没有超过时效,从而支持了中国公司的请求。本文在概述案情、法院推理的基础上,就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评析,以便对今后中国企业在类似的涉美诉讼中有所借鉴。
【关键词】法院执行  海牙公约  域外送达  时效  不方便管辖原则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国际商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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