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交换公司债券担保法律分析
2009-08-10分类号:D923;D922.287;F832.51
【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摘要】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持有人除可以向发行人(上市公司股东)请求还本付息外,也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将债券转换成发行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为控制违约风险,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有关规则明确应将被用于交换的股票设定为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担保物。但债权证券化和证券流动化过程中,先有担保安排、后有证券发行、再产生债权人(当事人)等特点,在担保权设立、实现等环节对传统担保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在初步分析代理质权、担保权信托、信托让与担保三种担保方式特点的基础上,本文认为信托让与担保更契合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和交易的需求,并提出相关的立法政策建议。
【关键词】可交换债券 让与担保 发行制度 公司债券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证券市场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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