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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还是登记为宜

2009-04-30分类号:D923.2

【作者】肖宇  
【部门】中国政法大学  
【摘要】地役权登记的原则《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地役权的设立采用了"登记对抗主义"。这与《物权法》第9
【关键词】地役权  登记对抗主义  登记机构  不动产登记  供役地  合同生效  需役  善意第三人  不动产物权  登记机关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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