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还是登记为宜
2009-04-30分类号:D923.2
【部门】中国政法大学
【摘要】地役权登记的原则《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地役权的设立采用了"登记对抗主义"。这与《物权法》第9
【关键词】地役权 登记对抗主义 登记机构 不动产登记 供役地 合同生效 需役 善意第三人 不动产物权 登记机关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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