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动产抵押权变动模式论
2009-08-28分类号:D923
【部门】大连水产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摘要】动产抵押权变动由罗马法和日尔曼法的形式主义到近现代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一些国家的登记对抗主义,无疑走向了历史的倒退。由于登记的公示机能无法像占有那样随着动产物权变动而彰显,而且对一些价值不大的动产进行登记可能造成不便,增加抵押人的费用。因此,为了兼顾交易快捷与安全,有必要在登记之外寻求其他的"形式表象"来表征动产抵押权的变动。
【关键词】动产抵押权 公示方式 形式主义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广东商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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