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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制垃圾信息的立法思考

2009-03-18分类号:D922.296

【作者】向玉兰  
【部门】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法律系  
【摘要】为了有效发挥反垃圾邮件法的社会效益,在立法时应该综合考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企业利益、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电子商务的发展等因素。在保护网络用户免受垃圾信息侵害的同时,不能干涉企业正常的营销手段和企业与消费者之间正常的交易关系,也不能增添电子邮件服务提供商的负担。然而,从已有立法的执行效果看,任何单独的立法本身不太可能终止垃圾信息的泛滥,需要采取综合性措施。
【关键词】垃圾信息  立法规制  建议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企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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