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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价返还”销售与反垄断法管制

2009-02-15分类号:D922.294

【作者】李海涛  
【部门】河南省委党校  
【摘要】"差价返还"等销售方式通常并不违法,但对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如果借助差价返还实施价格歧视的,则可能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歧视行为;经营者之间借助差价返还,促成价格同盟固定价格的,则可能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协议(卡特尔)行为。本文就此问题展开了比较深入地研究。
【关键词】差价返还销售  反垄断法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卡特尔  垄断协议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价格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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