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资产出售中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功能新释
2009-09-10分类号:D922.291.91
【部门】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要】公司出售重大资产时,若赋予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不仅可以帮助少数股东退出公司,还具有防止事实合并、向经营董事施压、调和多数股东与少数股东之间的矛盾、保护股东公平投资价值等功能。而且,仅仅依靠公开的股权转让市场,无法给予少数股东充分救济。因此,不应当以股份回购请求权仅仅具有救济功能为由,否定在股份公司(包括上市公司)出售重大资产时赋予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必要性。
【关键词】资产出售 异议股东 股份回购 美国公司法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证券市场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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