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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事业法人;明确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律主体地位

2009-12-20分类号:D922.291.91

【作者】徐澜波  李丹  
【部门】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中共上海市闵行区委宣传部  
【摘要】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难以归入我国民法规定的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之中,由此,实践中对其设立、活动、组织结构、财产性质、利益归属就缺少明确的规范,易产生混乱。扩大现有事业单位法人的内涵,构建事业法人的概念,使事业法人能够包容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原事业单位法人,可以有效而简便地解决上述困境。事业法人的宗旨是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不享有任何国家公权力的可能。其财产不具有"私有"性质、单位所有性质、部门所有性质、集体共有性质;其举办者从中无法获得财产上的利益,更不得实行"按资分配"。
【关键词】法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  事业单位法人  事业法人  中间法人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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