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格否认诉讼问题探究
2009-08-10分类号:D922.291.91
【部门】大庆石油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摘要】我国新《公司法》源于法理和我国立法抽象,使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其理解不一,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对该制度的滥用和误用。为完善该诉讼的良好运行,只要具体的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部门就有权提起否认之诉。审理人格否认之诉应当实行"折中的举证责任"规则,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严禁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人格否认后控股股东所负责任的性质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应持谨慎态度并结合具体的国情研究该制度的具体适用。
【关键词】公司人格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人格否认诉讼
【基金】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项目编号:10554017
【所属期刊栏目】商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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