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合法化之后的适度外部监管制度构建
2009-02-10分类号:D922.287
【部门】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研究生院
【摘要】我国私募基金在合法化后应该主要致力于私募基金的设立监管、运作监管和配套服务与制度体系建设。其中,私募基金的设立监管主要着眼于组织形式、发行方式、合格投资者界定、投资人数的限定、管理人资格监管、发起人资格监管和备案规则的制度建设。而运作监管主要是明确份额流动范围、源头资金的控制、禁止保底条款、制定利益分配指导原则、限制公开招募行为、强化托管人职能、限定投资方向和范围、强化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监管。
【关键词】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 基金监管 基金立法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证券市场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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