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基金法》修订若干问题的探讨
2009-12-10分类号:D922.287
【部门】北京大学创业投资研究中心
【摘要】本文通过对投资基金立法和修法所必然涉及到的若干重大理论进行探讨,得出了以下九点重要结论:首届投资基金立法调整范围的确定是根据当时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理解所得出的逻辑结果;应准确理解公司型、合伙型、信托型等三类投资基金的不同法律关系,而不能拘泥于以"信托"范式来狭隘地认识所谓"投资基金";投资基金就其本质而言,是"集合投资制度",而非简单的"资金集合";由于公募投资基金与私募投资基金在风险属性上具有完全不同的特点,故在立法和监管上应充分考虑其差异性;解决私募投资基金乱集资问题的根本途径是修订《证券法》,而非修订《投资基金法》;消除投资基金运作的各类政策法律障碍不能仅寄希望于修订《投资基金法》,而应通...
【关键词】投资基金 基金立法 投资基金法 创业投资基金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证券市场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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