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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下说明义务之履行

2009-07-20分类号:D922.284

【作者】梁鹏  
【部门】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摘要】保险人说明义务的立法经过了一个逐渐完善的过程,新《保险法》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为目标,对说明义务作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原《保险法》中的"责任免除条款"修改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之后,保险人的说明范围大大扩展,包括不负赔付责任的条款、限制责任条款和涉及特定责任的条款。在说明方式上,宜采取书面解释与询问说明相结合的方式,以加强说明义务的可操作性和可证明性。同时,保险人的说明程度宜采取"理性外行人标准"。
【关键词】说明义务  说明范围  说明方式  可操作性  可证明性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保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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