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的不足之处及完善建议
2009-09-10分类号:D922.284
【部门】南京审计学院金融学院
【摘要】新《保险法》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促进保险公司合规经营,笔者着重分析了免责条款的告知形式不够严谨、退保的规定模糊不清、未限定保险投资的管理模式和风险投资比例、对保险业务分类标准与企业会计准则不一致、保险公估人被边缘化等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应完善建议。
【关键词】新保险法 免责条款 现金价值 保险公估人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金融理论与实践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