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009-02-01分类号:D922.22
【部门】
【摘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
【关键词】实施细则 文化体育业 一条根 国家税务总局 应税劳务 征收范围 缴纳营业税 应税行为 邮电通信业 混合销售行为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财务与会计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