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询问笔录的法律效力
2009-07-01分类号:D922.22
【部门】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摘要】询问笔录具有程序意义和证据意义,并非可有可无;询问笔录分属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取证要求和证据效力各不相同;被询问人身份的证明是询问笔录具备证据效力的要件,应取得相应证明文件;询问笔录中应避免涉嫌限制人身自由和诱导、逼迫;传闻证据不具有证据效力,询问笔录中应避免传闻证据。
【关键词】询问笔录 证据 身份证明 传闻证据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税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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