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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里人能否继承农村“宅基地

2009-04-30分类号:D920.5

【作者】张光辉  臧惠彦  
【部门】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黄岛分局  
【摘要】《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这是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房地一体"原则的具体体现。近年来,公民财产意识不断增强,城镇
【关键词】公民财产  建设用地使用权  七条  土地登记办法  集体土地所有权  城镇居民  土地管理法  房屋过户  土地使用权证  土地权利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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