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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可得利益赔偿证据研究

2009-01-23分类号:D913

【作者】闫仁河  
【部门】北京物资学院法政系  
【摘要】在我国合同法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况下所受损害都能较为顺利地得到赔偿,而法院却很少判决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原告实际得到的赔偿通常只是其要求的一部分。这里的部分原因在于,由所失利润构成的可得利益往往缺乏证据或法院对相关证据的认定存在较大争议。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必要借鉴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两大法系的经验,突破传统证据确定规则的束缚,对守约方给予充分的救济,降低违约可得利益赔偿的证明标准,扩大违约可得利益赔偿的证据种类,如原告以往的业绩、原告的利润预测、原告在其他场合的业绩、他人的类似业绩、被告后来的业绩等。
【关键词】违约可得利益  赔偿  证明标准  证据种类
【基金】北京物资学院青年科研基金项目《利益与权利的比较研究——以可得利益赔偿为视角》(项目编号:2008XJQN001)的研究成果之一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流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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