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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保护”到“回馈”——论环境法义务观的逻辑嬗变

2009-06-15分类号:D912.6

【作者】刘明明  
【部门】西南政法大学经济贸易法学院  
【摘要】传统环境法义务观存在三方面不足:义务的规定具有极强的政策性和宣示性;强调事先预防和事后治理的模式,缺乏事中控制;义务的架构缺失一种对自然的回馈机制。环境回馈义务是指人类对环境负有的回报和补偿责任,具体表现为涵养水源、植树造林、防沙治沙等积极地对环境进行投入的行为。环境回馈义务是一种积极义务,它要求必须对环境为一种积极的投入。环境回馈义务是一种生态法域的义务,它旨在构筑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关系、维护生态系统整体的善,丰富和发展了环境保护义务的内容,体现了人类对自然内在价值的尊重。环境回馈义务的有效履行有利于实践中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人类对自然回馈是保持生态平衡的要求。实现人类对自然索取与回馈的平衡...
【关键词】环境回馈  生态文明  生态平衡  生态整体主义  生态正义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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