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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地位与性质

2009-01-23分类号:D912.1;D913

【作者】齐爱民  
【部门】重庆大学法学院  
【摘要】个人信息保护法是调整发生在信息主体和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在个人信息收集、处理和利用等活动过程中因保护信息主体权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明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地位和性质,是制定科学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理论前提。个人信息保护法属于着眼于问题和目的的独立部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既调整私的关系,也调整公的关系,是公私混合的领域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信息主体的权益,既包括私人生活中的权利,也包括政治生活中的权利,属于权利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均采用制定法形式,它的公法规范属于强制性规范,其私法规范也有大量的强制性规范,不容当事人任意创设与变更,因此又属于强行法。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法  部门法  权利
【基金】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项目编号:06SFB2040)的研究成果之一。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流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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