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多元化社会保障主体选择的社会进步性
2009-03-15分类号:D632.1
【部门】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
【摘要】在不同的经济社会制度环境下,存在着多元化的保障主体及其与之相匹配的保障模式,家庭、政府、社会组织及企业都可成为保障的主体,就社会保障而言也是如此。不同国家的国情决定了可选择的社会保障主体形式不是唯一的,仅以政府为主体的社会保障模式难以充分体现社会要求。本文从各种形式的保障主体存在的必然性出发,得出不同经济形态下可选择的社会保障主体形式,培育多主体的社会保障模式将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根本方向。
【关键词】保障主体 多元化选择 进步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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