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环境责任科学设定的若干思考
2008-02-15分类号:X321
【部门】河南大学现代法制研究所 河南开封475001
【摘要】环境立法需要科学设定政府环境责任,其指导思想是通过拓展政府环境第一性义务即政府环境职责提升政府公信力和强化政府环境第二性义务即政府环境法律责任增强政府执行力,设定的原则是依据公众环境公共需求设定政府环境责任和设定政府环境责任应在政府能力范围内。
【关键词】环境立法 政府环境责任 科学设定
【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编号:07JC820018); 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规划项目之阶段成果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文献传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