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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高校负债融资问题的思考

2008-10-31分类号:G647.5

【作者】李祥云  
【部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税务学院  
【摘要】我国公立高校作为非营利性公共部门,其已举借债务理应属于公共债务的范畴,政府负有偿还的责任。鉴于我国高校负债行为不规范,高校负债不能完全由政府财政拨款来"买单"。基于高校基础设施的融资特点和成本与收益的时间模型,高校负债融资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但由于高校普遍存在预算软约束问题,不能赋予高校独立的债务融资权。借鉴国际经验,今后我国高校债务的融资需求应由高校隶属的那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来满足。
【关键词】高等学校  负债融资  公共债务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高等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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