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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服务期制度之改进

2008-08-15分类号:G640

【作者】问清泓  
【部门】武汉科技大学  
【摘要】服务期是现代劳动合同中的重要制度,我国《劳动合同法》只规定了能够约定服务期的一个条件,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此规定约定性太强,法定性不足,放大了服务期的单向性,应当设置服务期的期限限制,明确专业技术培训的范围,增加约定服务期的条件,在劳动合同期满而服务期未满时有效均衡双方利益。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  服务期  服务期条件
【基金】
【所属期刊栏目】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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